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根据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和3位行政相对人,因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和非法经营药品案件拒不缴纳罚款的行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催告期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立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一直要求全系统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确保案件的质量和结案率,同时三措并举做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
一是完善移交法院案件初审,做到逐案登记归档。该局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政策法规科全程审核参与,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并建档立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后处理和协调处理。
二是及时沟通法院当事人有关许可和经济情况,做到协助执行有据。对行政相对人需要执行的,该局预先查询有关其行政许可,信用等级,经济状况,及时通报法院,有的放矢,达到司法行政执行信息共享。
三是倾力协助法院全程执行,维护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社会威信。该局每次执行,都派出案件承办机构和法规科人员全程参与,协助执行,与执行法官共同送达文书和传票,在联合执行案件中,进一步探讨行刑衔接工作对接,形成良好工作机制和社会影响力。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对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促进作用,既依法震慑惩戒了行政相对人,更对其他违法者具有警示和教育,能进一步促进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提高尊法守法意识和敬畏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发生。